昆明东盟国际贸易投资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昆明东盟国际贸易投资促进会。
第二条 昆明东盟国际贸易投资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国际贸易、投资及各行各业商业经营者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活动方针,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的原则。促进昆明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云南桥头堡优势,协助地方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为促进外商来我国投资和国内企业到东盟投 资、参与东盟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为繁荣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服务。根据国家的一带一路和经贸战略,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整合全国的投资贸易资源和力量,建立区域性的经贸投资促进平台。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昆明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果林路25号悦山湖花园一期57幢1-2层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积极宣传我国的经贸政策和云南投资环境;
(二)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三)积极参与昆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经济贸易,投资建设促进活动;
(四)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滇投资和加强区域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五)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
(六)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方在昆明东盟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从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为在从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彩色正装照片一张。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变更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等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5-7人。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年;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昆明东盟国际贸易投资促进会
2022年4月15日